第十四条

有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部门做好集贸市场的治安防范工作。加强对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引导生产、经营者合法经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