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四条有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部门做好集贸市场的治安防范工作。加强对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引导生产、经营者合法经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