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和区、县及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事机构所需经费,应当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每年财政预算。单位内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所需经费,由本单位负责解决。群防群治工作所需的经费,可以本着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解决。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