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二条有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要注重学生的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开展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健全学校治安保卫组织,建立和完善学校及其周边地区治安管理长效机制,落实社会治安防范措施。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