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条有效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检查;全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每两年检查评比一次。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