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每个家庭要教育家庭成员遵纪守法,做好家庭安全防范工作。对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监护人要切实履行教育和监护责任。公民应当学法、守法,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