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九条有效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二)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指导、协调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综合治理措施;(四)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五)定期分析社会治安形势,研究制定对策,总结推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验;(六)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