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土族自治县森林管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3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88年4月23日互助土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8年9月2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11月26日互助土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8年4月3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互助土族自治县森林管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根据2001年4月12日互助土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6月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互助土族自治县森林管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2014年3月8日互助土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2014年5月29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一)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森林资源属国家所有;
(二)乡村集体营造的林木,属乡村集体所有;
(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铁路、厂矿、农牧场等单位,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地方营造的林木,属本单位所有;
(四)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和承包地种植的林木,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属个人所有;
(五)社会组织、单位和个人,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和农户,通过承包、租赁、拍卖取得林地使用权的,林木归使用权人所有;
(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退耕还林地上种植的林木归其所有,委托他人或者与他人合作还林的林木所有权应由合同约定。
水利、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国土资源、工商、公安、旅游、畜牧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森林管护的有关工作。
县乡公路绿化由县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负责并组织管护,与公路建设同步进行。
乡村公路和村庄绿化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并组织管护,与新农村建设同步进行。
库区、河边和国有渠道绿化由县人民政府水利部门或者其管理、使用单位负责并组织管护,与水利建设同步进行。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铁路、厂矿、农牧场等单位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负责并组织管护。
鼓励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农村居民参加村庄绿化美化建设。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监测林业有害生物和森林火情,宣传林业法规,进行爱林护林教育,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查处违法案件。
集体经济(合作)组织、农村居民采伐集体林木和在承包地上种植的林木,由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个人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除外。
机关、团体、学校、厂矿、农牧场等单位采伐本单位所有的树木,由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因勘察设计、架设线路、铺设管道、修渠筑路等工程建设需要修剪、移植、砍伐林木或者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以及征收、征用林地上的林木的,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凭证采伐的林木,由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椽材每株2元、檩材每株4元、梁材每株6元的标准征收育林费。育林费主要用于造林护林。
凭证采伐的林木,采伐单位或者个人按采伐一株补种五株的标准进行补种。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由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审核报批,并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其中,临时占用集体所有的林地从事旅游、娱乐等经营活动的,在报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前,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同意。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森林植被恢复费用于森林资源的恢复、保护和经营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禁止乱砍滥伐、挖掘树根、剥树皮、攀折柏香、挖掘腐殖土、苔藓、毁林采种及其他毁林行为。
禁止移动或者损坏护林防火设施和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服务标志。
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吸烟、祭奠烧纸等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因特殊需要,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应排除火灾隐患,采取安全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严加管理,用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
在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或者通告,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按"谁经营、谁受益、谁防治"的原则,发生林业有害生物时,由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负责防治;发生重大林业有害生物时,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防止蔓延,消除隐患。
出入本县的植物繁殖材料、林木种子,须持有《森林植物检疫证书》和《质量合格证》。
国有林场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帮助林区群众发展生产,开展多种经营。
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的,由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攀折柏香、剥树皮、挖掘腐殖土每公斤按5元-10元罚款;
(二)挖掘树根每个按20元-30元罚款;
(三)挖掘苔藓每立方米按200元-300元罚款。
经营(加工)无正当来源木材的,由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3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木材经营加工同意书。
擅自改变公益林性质的,由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20元-30元的罚款。
未经批准,将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改变为苗圃用地的,由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改变林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20元的罚款。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合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30%-50%的罚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3倍的罚款。
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由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500元-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0元-20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