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土族自治县森林管护条例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在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接受检查的,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200元-5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10000元罚款。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由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500元-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0元-200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