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国有林场、村民委员会或者其它经济(合作)组织应当建立护林组织,划分管护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实行管护责任制。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监测林业有害生物和森林火情,宣传林业法规,进行爱林护林教育,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查处违法案件。

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