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本县境内的天然林保护区、"三北"工程造林区、退耕还林工程造林区为森林防火区。每年10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为森林防火期。森林公园景区内全年为防火期。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吸烟、祭奠烧纸等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因特殊需要,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应排除火灾隐患,采取安全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严加管理,用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
在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或者通告,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