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建立护林防火组织和毗邻林区护林联防组织,设置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设备,落实防火责任制,并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处置办法。

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