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县、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及其它经济(合作)组织应当组织群众植树造林、管护林木。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农户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林地使用权,进行植树造林、种草。

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