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国有林场实行以营林为主、采育结合、综合利用、多种经营的方针,凭证限额采伐。
集体经济(合作)组织、农村居民采伐集体林木和在承包地上种植的林木,由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个人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除外。
机关、团体、学校、厂矿、农牧场等单位采伐本单位所有的树木,由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因勘察设计、架设线路、铺设管道、修渠筑路等工程建设需要修剪、移植、砍伐林木或者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以及征收、征用林地上的林木的,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凭证采伐的林木,由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椽材每株2元、檩材每株4元、梁材每株6元的标准征收育林费。育林费主要用于造林护林。
凭证采伐的林木,采伐单位或者个人按采伐一株补种五株的标准进行补种。
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