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