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预测预报、防治和检疫网络,并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出入县境的林木种苗、木材、林产品进行检疫。

按"谁经营、谁受益、谁防治"的原则,发生林业有害生物时,由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负责防治;发生重大林业有害生物时,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防止蔓延,消除隐患。

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