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土族自治县森林管护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封山育林区、退耕还林区和幼林区砍柴、放牧;禁止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禁止乱砍滥伐、挖掘树根、剥树皮、攀折柏香、挖掘腐殖土、苔藓、毁林采种及其他毁林行为。禁止移动或者损坏护林防火设施和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服务标志。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