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土族自治县森林管护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公益林性质;不得擅自进行开垦林地或者在林地内采石、采砂、采矿、取土等活动;不得擅自将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等地类改变为苗圃用地。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