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损坏护林防火设施和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阻碍、干扰国有林场在林地权属范围内宜林地上植树造林的,由森林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