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 制定机关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3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4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26日江西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总则
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的目录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交通、工商、税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工作。
第二章鼓励与扶持
鼓励企业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炉渣等工业固体废物生产墙体和地面砖等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有关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原料构成、生产规模等材料;
(三)质量标准检验及环境保护合格证明。
省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认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农村村民使用集体土地建自住房,不需缴纳专项基金。
(一)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二)在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2005年6月30日前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三)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范围以外的建筑工程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达到百分之四十以上的。
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城市规划区内,使用空心粘土砖的部分,不返退专项基金。
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城市规划区外,建筑工程使用孔洞率大于百分之二十五的空心粘土砖,且新型墙体材料和空心粘土砖的应用比例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比例的,对其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部分按实际应用比例返退专项基金;对其中使用空心粘土砖部分,按实际应用比例的百分之五十返退专项基金,但在省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偏僻山区或者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原料缺乏地区,使用空心粘土砖的部分按实际应用比例返退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核验完毕,对符合返退条件的,应当自核验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返退专项基金;对不符合返退条件的,应当自核验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一)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
(二)建设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包括引进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
(三)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和推广以及编制相关技术规程的。
申请使用专项基金的,应当向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提出,经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基金年度预算。财政部门根据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
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协同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墙体材料产品。
(一)贯彻执行有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实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限制、淘汰实心粘土砖规划;
(三)指导协调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生产和推广应用;
(四)按规定征收、管理专项基金;
(五)组织新型墙体材料的信息交流、统计和宣传教育;
(六)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和应用中出现的问题。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的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图纸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专项基金应当专款专用,其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其他设区的市的城市规划区应当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开始时间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但最迟不得超过2005年6月30日。
未列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区域,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要求和本地实际,限制使用并逐步淘汰实心粘土砖。
除省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偏僻山区或者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原料缺乏地区外,不得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不得扩大粘土采掘用地范围,并应当逐年减产。
经依法批准在山地、丘陵地取土生产粘土砖的,应当以挖丘平坡方式取土,取土深度不得低于耕地地面。
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土地使用证、采矿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许可证。
第四章法律责任
(一)建设单位强令设计单位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或者设计单位违反国家和本省的建筑设计标准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按合同约定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处以罚款。
(二)建设单位强令施工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或者施工单位违反设计图纸要求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实心粘土砖用量,对责任单位处以每立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的,由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对违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批准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的,批准文件无效,所造成的损失由批准机关承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