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的目录确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