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九条已修改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与环境保护要求,并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协同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墙体材料产品。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