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标准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由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