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八条已修改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组织生产;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依法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有地方标准的,还应当符合地方标准的要求。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