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和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技术、工艺和装备的研究和开发,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向产业化发展。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