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三条已修改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专项基金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不得减、免、缓征专项基金。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