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编制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限制、淘汰实心粘土砖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墙体材料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