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省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布本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指导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为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提供信息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