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交通、工商、税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