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章 鼓励与扶持第十条已修改企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应当向当地设区的市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报告;(二)有关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原料构成、生产规模等材料;(三)质量标准检验及环境保护合格证明。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