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专项基金由市、县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征收,征收的专项基金应当及时全额缴入同级国库。专项基金应当专款专用,其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