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条已修改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实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限制、淘汰实心粘土砖规划;(三)指导协调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生产和推广应用;(四)按规定征收、管理专项基金;(五)组织新型墙体材料的信息交流、统计和宣传教育;(六)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和应用中出现的问题。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