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南昌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范围按照《南昌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其他设区的市的城市规划区应当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开始时间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但最迟不得超过2005年6月30日。未列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区域,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要求和本地实际,限制使用并逐步淘汰实心粘土砖。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