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章 鼓励与扶持第十三条已修改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开工手续之前,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农村村民使用集体土地建自住房,不需缴纳专项基金。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