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条例规定,在建筑工程设计中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的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图纸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