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禁止占用耕地建砖瓦窑生产粘土砖。
除省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偏僻山区或者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原料缺乏地区外,不得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不得扩大粘土采掘用地范围,并应当逐年减产。
经依法批准在山地、丘陵地取土生产粘土砖的,应当以挖丘平坡方式取土,取土深度不得低于耕地地面。
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土地使用证、采矿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