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5年8月24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7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5年6月26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5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2015年8月24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公布 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区域,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稳步推进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粪便、动物尸骸、绿化垃圾、市政污泥等固体废弃物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区、县(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农村生活垃圾的管理部门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阶段性目标计划应当包括环卫设施建设计划、减量措施计划、低价值可回收物利用以及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分类利用、分类处置实施计划等内容。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等媒体和户外广告载体应当进行普及垃圾分类与减量知识的公益宣传。
商场、集贸市场、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公园、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等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垃圾分类与减量的宣传教育。
第二章规划和设施管理
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结合生活垃圾产生量预测和成分特点,确定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的发展方向,统筹生活垃圾处置流量、流向,明确生活垃圾处置结构和设施总体布局。
市容环卫、城乡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要求,及时调整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建设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应当符合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区、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备案。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垃圾投放点,应当按照要求的比例设置,具备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集置场所的功能;
(二)已有的垃圾转运站、垃圾容器间应当逐步改造为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生活垃圾接驳场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集置场所。
第三章源头减量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采购可以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
餐饮经营者应当提示、指导消费者理性、适量点餐,并在明显位置设置提示牌。
禁止生产、销售和经营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以及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
新建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时,应当同步配置果蔬菜皮就地处理设施。
已有的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三年内实现果蔬菜皮就近就地处理。
第四章分类投放
(一)可回收物,指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如纸类、塑料、玻璃和金属等;
(二)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容器)、废油漆(容器)、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
(三)餐厨垃圾,指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产生的易腐性垃圾等有机垃圾;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餐厨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如混杂、污染、难分类的纸类、塑料、玻璃、金属、织物、木料等。
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利于减量化、资源化和便于识别、便于分类投放的原则,以及本市生活垃圾的特性、处理方式,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定期修订并公布。
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可以由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适当调整。
(一)可回收物应当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个体回收人员,或者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有害垃圾应当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站点,或者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餐厨废弃物应当交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收集,厨余垃圾和有机垃圾应当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家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个体回收人员上门收集。
鼓励采用押金、以旧换新、设置自动回收机、网购送货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实现回收途径多元化。
鼓励探索采用垃圾分类实户制、智能回收平台等方式,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准确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居住区内设立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指导居民正确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社区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二)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公园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三)商场、集贸市场、超市、饭店、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的办公管理区域,该单位为责任人;
(五)建设工地的施工现场,建设单位为责任人;待建地块,业主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责任人。
(一)按要求设置、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二)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
(三)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驳运至指定集中收置点;
(四)将生活垃圾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
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服务内容。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收集、运输的责任区域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该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要求其按要求进行分拣;责任人不分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该区域的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可以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进行分拣;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不分拣的,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报告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定点收集,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天定时收集。
有害垃圾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从事城市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及处置的单位,应当取得收集、运输及处置许可。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开竞争方式作出许可决定。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经营协议,明确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
(一)作业车辆应当具备分类收贮生活垃圾的功能,或者按照分类后不同的生活垃圾类别,分别配置相应的作业车辆;
(二)作业车辆应当标示明显的分类收集、运输标志,并保持功能完好、外观整洁;
(三)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后,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复位,清扫作业场地;
(四)使用密闭的收集容器、运输工具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不得在收集、运输过程中对生活垃圾进行敞开式压缩、分拣、转运;
(五)不得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六)将生活垃圾运送至有关部门确定的处置场所。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电话、收集时间等信息。
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置:
(一)可回收物应当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处置;
(二)有害垃圾应当由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置;
(三)餐厨垃圾应当采用生化厌氧产沼、堆肥、焚烧、填埋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四)其他垃圾应当通过回收利用、焚烧、填埋等方式实施无害化处置。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对生活垃圾中的废塑料、废玻璃、废竹木、废织物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进行回收处理。
鼓励有条件的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采取生化处理等环保技术方式就地处理餐厨废弃物。
农村村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应当选择在远离水源和居住地的适宜地点,采用填坑造地等方式处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接收生活垃圾;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三)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四)处置过程中排放的污水、废气、残渣等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按照有关标准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交监测报告;
(六)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年度环境报告书、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检测等信息;
(七)配套建设相应的参观、宣传设施,在规定的公众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访问;
(八)制定应急方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六章促进措施
鼓励各类慈善、环保人士和社会公益组织,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置。
鼓励企业、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作为奖品通过积分等方式动员居民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
本市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信息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的制度。
第七章监督管理
(一)制定相关生活垃圾管理制度;
(二)对生活垃圾处置单位的作业水平、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向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派驻监督员;
(三)紧急情况下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处置单位进行应急管理和调度;
(四)受理、处理社会公众对生活垃圾管理活动的投诉;
(五)按年度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处置单位进行绩效评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一)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回收的监管,制定可回收物回收规范,积极推广净菜上市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二)房地产主管部门配合做好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工作的指导、监督,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考核评级;
(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制定有害垃圾回收规范,监管污染物排放和有害垃圾的贮存、处置;
(四)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扶持相关企业发展,做好生活垃圾处置等重大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将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预留和控制相应的设施用地;
(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用地保障;
(七)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重点工程计划;
(八)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协调推广生物处理后农用肥料的使用;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监督检查;
(十)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支持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工作的财政政策,落实经费保障;
(十一)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政策,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价格成本监测工作;
(十二)文化广播新闻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引导媒体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常识;
(十三)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教育内容,指导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
(十四)公安机关负责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利用生活垃圾加工食用油脂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等犯罪行为。
第八章法律责任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