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在生活垃圾就地处置、集中处置和再生利用方面具有安全性、经济性,符合环保标准设备、技术的企业,通过政府采购、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本市生活垃圾处置的投资经营。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