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监督、引导、示范等,参与收集、运输、处置环节的监督。

鼓励各类慈善、环保人士和社会公益组织,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置。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