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市和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生活垃圾治理规划,设置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场所,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场所建设。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