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有害垃圾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