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的成分、物化特性,结合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产能状况及安全性、经济性,统筹安排生活垃圾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置:

(一)可回收物应当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处置;

(二)有害垃圾应当由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置;

(三)餐厨垃圾应当采用生化厌氧产沼、堆肥、焚烧、填埋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四)其他垃圾应当通过回收利用、焚烧、填埋等方式实施无害化处置。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对生活垃圾中的废塑料、废玻璃、废竹木、废织物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进行回收处理。

鼓励有条件的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采取生化处理等环保技术方式就地处理餐厨废弃物。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