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应当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个体回收人员,或者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有害垃圾应当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站点,或者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餐厨废弃物应当交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收集,厨余垃圾和有机垃圾应当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家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个体回收人员上门收集。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