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已修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