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已修改市容环卫、环境保护、卫生、商务、旅游、文化广播新闻等部门和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团体应当做好垃圾分类与减量的宣传和动员工作。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等媒体和户外广告载体应当进行普及垃圾分类与减量知识的公益宣传。商场、集贸市场、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公园、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等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垃圾分类与减量的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