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发展规划条例
- 制定机关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3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1年10月28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1年11月22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本市发展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规划编制、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发展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是发展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展规划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并依照职责编制和组织实施有关发展规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其他职能部门,是发展规划的编制责任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专项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发展规划体系
市、县发展规划分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专项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和主体功能区实施规划。
总体发展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一规划期的实施情况,本规划期的发展环境和条件;
(二)指导思想、发展战略、发展目标、发展布局和指标体系;
(三)主要任务、发展重点和相关政策;
(四)保障措施。
年度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计划目标;
(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与本年度计划相配套的专项工作和重点项目;
(四)其他需要安排的重大事项。
专项发展规划分为重点专项发展规划和一般专项发展规划。重点专项发展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主要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突出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编制下列专项发展规划:
(一)总体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
(二)农业、林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信息化应用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土地、水、矿产、湖泊等重要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四)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循环经济、低碳发展、园林绿化、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和应急能力建设;
(五)教育、科技、文体广电、卫生、社会保障、住房保障、人力资源、社会管理等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
(六)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
(七)区域合作、对外开放和体制改革的重点领域;
(八)国家、省、市确定的其他领域。
主体功能区实施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的分析评价;
(二)功能区的位置、范围、分类和数量;
(三)功能区的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开发时序和控制原则等;
(四)财政、投资、产业、土地、人口、生态环境、绩效评价等相关配套政策;
(五)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三章发展规划编制与管理
重点专项发展规划由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一般专项发展规划由有关部门编制,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责任单位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区域发展规划由区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指定的责任单位组织编制。
主体功能区实施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一)下级发展规划服从上级发展规划;
(二)专项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服从本级和上级总体发展规划;
(三)各专项发展规划之间互不矛盾。
(一)将发展规划草案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二)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将规划文本的有关内容,以公告、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询社会意见;
(三)经衔接协调、公开征求意见后,组织论证并形成书面意见。
规划草案文本;
编制说明;
论证意见;
社会公众意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一)规划名称、密级;
(二)规划编制目的和意义;
(三)规划编制方式、时间进度、经费预算;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专项发展规划由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区域发展规划,经发展规划编制责任单位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主体功能区实施规划,经上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发展规划实施与监督
对列入发展规划的重大项目,在土地、资金、人才等方面应当优先保障。
对不符合发展规划产业导向的项目,不得审批或者备案。
总体发展规划应当进行中期评估,规划实施期满进行总结评估。总体发展规划的中期评估报告、年度计划的半年执行情况报告,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专项发展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应当组织开展阶段评估和总结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送批准机关。
(一)国家、省、市发展战略、发展布局有重大调整的;
(二)经济社会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经过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
(四)上级发展规划发生变更需要调整的;
(五)依法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