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规划编制、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发展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是发展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展规划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并依照职责编制和组织实施有关发展规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其他职能部门,是发展规划的编制责任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专项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