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发展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当开展执行情况评估。

总体发展规划应当进行中期评估,规划实施期满进行总结评估。总体发展规划的中期评估报告、年度计划的半年执行情况报告,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专项发展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应当组织开展阶段评估和总结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送批准机关。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