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发展规划条例/第四章 发展规划实施与监督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发展规划的实施过程中,应当主动接受人大、政协、行政监察机关、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公众和舆论的监督。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