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发展规划的实施过程中,应当主动接受人大、政协、行政监察机关、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公众和舆论的监督。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