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经批准立项的专项发展规划,发展规划编制责任单位应当在收到立项批复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发展和改革部门提交规划编制建议书。规划编制建议书应当包括:

(一)规划名称、密级;

(二)规划编制目的和意义;

(三)规划编制方式、时间进度、经费预算;

(四)其他相关事项。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