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总体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重点专项发展规划由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一般专项发展规划由有关部门编制,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责任单位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区域发展规划由区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指定的责任单位组织编制。

主体功能区实施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